现行城市绿地系统指标存在哪些不合理性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07:51:12
现行城市绿地系统指标存在哪些不合理性

现行城市绿地系统指标存在哪些不合理性
现行城市绿地系统指标存在哪些不合理性

现行城市绿地系统指标存在哪些不合理性
1.3 存在的问题
  1.3.1 城市绿地分类的“双轨制”缺少相互协调,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不同部门规划数据缺少可比性.
  由上述两种城市绿地的分类方法可以看出,规划部门的“绿地”和建设部门的“绿地”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内涵有很大的差异.同一名称下的绿地,前者只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即城市总图上能反映出来的绿化用地,而后者则是城市用地范围内所有用于绿化的土地,它在市域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个规划阶段均有所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者是一个横向的某一宏观层面的分类方法,而后者是一个纵向的从宏观到微观的分类方法.出于不同的需要,在不同的适用范围内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是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现行的“双轨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同一概念不同的内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从规划到建设和管理充分的协调配合,因此无法保证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施.以“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使用的有关绿地的统计指标为例,“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统计表中使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统计表中使用的是“园林绿地”,在这几组数据中难以找出相对应的关系.概念上的含混往往造成统计数据上的为我所用,以至影响到官方统计年报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种现象反映了一种观念,即绿地只是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并列的一种用地类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项规划,这里体现的是附属关系.这种观念不仅为规划部门所持有,也为园林部门所接受.由于这种观念已渗透到实际工作中并形成了习惯做法,加上市场经济中利益的驱动,致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往往将不宜建设的用地作为绿地,而不是从居民使用和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合理地配置各类绿地,而且一旦城市总图确定后,再进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往往因难以改变总图规定的用地性质而无法增设绿地,使绿地系统规划只能是在总图的基础上做一点点“锦上添花”的工作,“绿地系统规划”只能是被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而不是促进“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完善.这也是导致我国城市绿地建设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
  1.3.2 分类方法不完善,法规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无法保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规范化 和规划指标的横向比较.
  如上所述,在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中执行的是部颁文件对绿地的规定.由于作为行政文件所受的限制,文件不可能对绿地分类进行深入的研究、详尽的文字阐述和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作为分类方法来说,它有不尽完善之处.例如:公共绿地中有“街道广场绿地”小项,但没有具体规定其含义与范围,容易与道路绿地混淆,造成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再如:关于风景林地,“城市绿化条例释义”所作的定义是“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这一定义将用地类型限定在“林地”,但实际上具有上述作用的土地并不限于“林地”,而定义中又未具体明确这类绿地的区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各城市依“需要”进行分类,使城市间的横向比较丧失基础.
  此外,由于我国至今没有颁布相关的法规,故对各城市的绿地规划、管理、统计缺乏约束.下表中列举了由不同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若干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从中可以看出,各城市在绿地系统规划中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差异很大,由此而得出的规划指标之间并不具备可比性.
  1.3.3 以延续性为主,缺乏对城市发展的研究,无法适应城市绿地建设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国城市绿地的分类主要借鉴前苏联,虽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变迁,有过多次的改动与调整,但总体上以延续性为主,没有大的突破与更新.在经济体制转轨之际,城市绿地建设也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投资渠道、多种开发方式、多种管理模式的公园绿地是否仍属“公共绿地”近年在各地普遍兴建的城市绿化广场是否应纳入城市绿地的范畴?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具有生态、景观、游憩等积极作用的山体、水域及其他用地类型是否应作为城市绿地加以对待?可以认为,如果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执行的绿地分类方法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话,那么它对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发展就会缺乏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