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得怎样?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6:02:00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得怎样?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得怎样?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得怎样?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得怎样?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存在偏差,陪审制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基本上没有顾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是:
  (一)、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修改后的法律只是作出选择然性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度,需要由宪法来加以规定,50年代末期,由于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制思想的影响,一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人民陪审制度当时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关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文革结束后,1978的宪法重提“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陪审制的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阶段实行陪审制缺少了宪法依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缺乏严格的陪审考核、录用程序及任职标准,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2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此规定除了对年龄和政治权利有必要的限制,对陪审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层次、专业特长等任职条件均未作出规定,缺乏严格的考核、录用程序,很难保证陪审的高水平和高质量.就我国的陪审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由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文化层次不高,使其并不具备监督专业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和真正参与审判工作.尤其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司空见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最终往往成了由主审的审判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了整个庭审过程,这样反正造成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同时,也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认证,难以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评析,只是追随、复议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对陪审员的聘请随意性大,大多法院处于办案经费紧张及聘请在职人员比较困难等原因,往往就地聘请退休人员和居委会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忽视了对这些人法律知识的审查,且大多是按需要临时聘请,甚至有些陪审员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选举产生.聘请的随意性造成了陪审员组成中,缺乏固定的高素质的陪审员.
  (三)、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是否采用陪审员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下,不利于其发挥对审判的监督职能.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如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与开庭审理、参与案件评议.但实际上陪审员法律素质上和职业法官毕竟是有差距的,二者的职权和职责也不尽相同,所以应对二者进行科学分工.
  (四)、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时,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陪审腐败,从而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五)、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在原则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明显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的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
  这些问题造成了陪审员制度不能很好也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落实.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但目前由于陪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素质不高陪审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又没有错案责任的制约,置审判监督职能于不顾,在参与审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影响了司法公正,与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所以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成了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