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企业更变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03:26:40
什么叫企业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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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企业更变?
即关于企业有关事项的变换更替!如: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3、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6、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7、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八)变更股权:
1、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4、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更出资方式: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二)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各1份,见说明3);
7、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
8、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 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变更负责人: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3、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营业场所:
1、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2、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7、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八)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变更公司类型:
1、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印章);
2、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一)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7、迁入本市的,新公司名称6个;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变更负责人: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3、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营业场所:
1、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法人变更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投资者)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地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因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而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七、企业集团变更
申请材料
1、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2、新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3、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4、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5、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7、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说明:
集团各类变更登记事项提交材料说明: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3)、(4)项;
因母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请提交(3)、(4)、(5)、(6)项;
变更企业集团住所的请提交(3)、(4)、(6)项;
变更企业集团成员的请提交(1)、(2)、(3)、(4)、(7)项;
变更集团母公司的请提交(8)项.


八、合伙企业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二)变更合伙人:
1、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2、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原件各1份);
3、新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4、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执行合伙人: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变更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九、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3、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二)变更负责人: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3、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其新负责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场所: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3、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申请材料
(三)变更名称: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企业住所: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
3、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投资人: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投资人转让的: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新投资人的照片(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3、投资人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文件,新投资人的照片(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人改变姓名: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新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出资方式: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应当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化的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出资额: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负责人: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新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企业场所: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中外合作企业变更、外资企业变更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3、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1、起6个新名称字号(商号)
(二)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四)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五)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变更
申请材料
(一) 变更机构名称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3、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二)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负责人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隶属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和对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
3、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变更营业期限或有效期限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企业类型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企业类型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经营范围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或《注册证》(原件1份);
2、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需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更名后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加盖本代表处印章).
(二)变更驻在地址:
1、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印章);
2、《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3、新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三)变更代表:
1、《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2、派出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3、新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原代表工作证(原件1份).
(四)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驻在期限未到期):
1、《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2、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1份).
(五)延长驻在期限:
1、《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2、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代表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