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特点?我找也找不到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11:16:02
美国宪法的特点?我找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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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特点?我找也找不到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保障基本人权

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证
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种制度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或法的主体地位。美国政治体制中则有这种制度保证。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联郑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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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证
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种制度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或法的主体地位。美国政治体制中则有这种制度保证。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联郑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判决哪些法律或政策违宪。而这些裁定和判决,是国会和总统必须遵守也得到遵守的。所以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是美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比如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形势的发展,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中,否定自己以往的判例,裁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是违反宪法的;公立学校应实行黑白合校。这一判决,立即引起南部各州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也不喜欢此一判决,但当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布斯运用州国民警卫队禁止地方教育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时,他不得不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维护宪法的尊严,调动美国陆军保护9名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后来,白人种族主义分子破坏黑白合校的活动虽然层出不穷,但大都只是钻法律的空子,公开、正面抵制这一判决的情形是很少的。又比如,尼克松任总统期间,曾经相当专横地扩张总统权力,致使他任职时的总统有“帝王般总统”之称。但是在“水门事件”中,通过一系列权法斗争,最后他不得不屈服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辞去总统职务。本书另一作者陈伟认为,这是美国法治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他评道:“美国立宪建国之初,国会一直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可是,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和50年代美苏冷战以来,行政部门权力急剧膨胀,总统和白宫幕僚逐渐成为联邦政府权力中心;国会被党派利益所分化,无力对总统形成有力制衡,致使‘国会政体’逐渐演变为‘总统宪政’。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兼任美军总司令,兼有英国女王和首相、法国总统和总理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在外交和军事政策领域中,甚至出现了独断专行的‘帝王总统’。
“尼克松执政期间,‘帝王总统’权力由外交和军事领域日益扩展到国内政治。白宫幕僚大权独揽,专横跋扈,甚至发展到建立秘密警察‘管子工’的程度。最初只是‘屁事’一庄的水门窃听案,实际上只是白宫幕僚一系列非法行为的冰山一角。这种现象引起了国会、新闻媒体和各界有识之士的不安和警觉。新闻媒体对水门案的揭露,给立法、司法部门制衡总统和白宫幕僚的权势提供了千载良机。”(第380-381页)于是,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联合起来,运用宪法遏止了尼克松日益企图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使“帝王总统”一蹶不振。
除独立的、具有宪法最终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美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还逐渐建立起保证行政部门实行宪政、遵纪守法的两种辅助制度,这就是国会调查权和特别检查官制度。本来,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拥有调查权,是从国会立法权引申出来并由惯例形成的。因为只有通过详尽而彻底的调查和听证以了解问题的真相,国会才能更好地行使立法权。有了调查权,便逐渐形成美国宪政体制中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国会听证会。这样,国会虽非法院,但可插手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通过巳有或特设的国会专门委员会举行调查和听证。“在听证期间,国会委员会可以像法院一样发出强制性传票,对那些无视传票的人,委员会可以以藐视国会的罪名将其关入监狱,或提交法院处理。在听证会上撒谎的证人,将会因伪证罪而遭到刑事起诉。这样,国会的调查权便成为立法部门监督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第353页)此外,“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查官制度,授权特别检查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当然,在美国历史上,也不是完全没有出现过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权力的事例,比如在内战后的重建时期,由共和党激进派控制的国会,在1867-1877年国会重建阶段(1865-1867年为总统重建阶段)的所作所为,有时就是违宪的。又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把没有经过法院做过是否忠于美国、是否有罪判决的11万余日本人(包括7万美国公民)关进禁闭中心的总统命令和国会立法,也是违宪的。但是,这都是些在非常时期发生的事件,虽然在短时期内造成某种程度的宪政危机,但并未从根本上撼动美国的宪政体制,而且在和平时期得到了纠正。所以毛泽东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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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三权分立